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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認證

ATEX認證是什么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huán)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tǒng)”(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guī)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基本信息

在歐洲,歐盟成員國為了建立統(tǒng)一的歐洲大市場,真正實現商品、勞務、資本與人員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以消除貿易壁壘。歐共體自成立就抓緊立法并著手制定統(tǒng)一的歐洲標準。為了實現“四大流通”的目標,歐共體從60年代起就開始頒發(fā)指令,現已頒布幾百個指令。由于歐共體指令數量的急劇增多,加之技術指令過多地強調了個別產品的技術細節(jié),使得在成員國之間的協調以及指令的批準和修訂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難。這樣不僅影響問題的及時解決,且不利于技術進步。因此,歐共體理事會于1985年5月7日通過了《關于技術協調和標準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決議。根據這個決議,歐共體徹底改變了以往那種技術性法規(guī)規(guī)定過細的做法,以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產品安全、工業(yè)安全、人體健康、保護消費者和保護環(huán)境方面的技術要求時,才制定相關的技術法規(guī)(即指令),而把具體的技術細節(jié)交由相關的技術標準去規(guī)定。這些相關的技術法規(guī)(即指令)要求對歐盟所有成員國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歐洲內部貿易壁壘(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產品安全)的戰(zhàn)略。自1985年實施“新方法”至今新頒布的技術法規(guī)類的指令32個(其中包括在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使用的設備Equipmen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ATEX指令),凡與這些指令有關的產品,均須貼有CE標志,方可在歐洲市場流通,此外還有4個未規(guī)定CE標志的指令,這些統(tǒng)稱為“新方法指令”。


防爆指令


1、指令94/9/EC(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huán)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tǒng)”(94/9/EC)指令。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規(guī)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1] 
它是以法語“ATmosphèresEXplosibles命名的。
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
該指令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場所適用的設備。在歐洲市場每年估計采購30億歐元這樣的設備。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空氣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外部。
ATEX94/9/EC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類(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類(Category 2)— 高防護水平
(3) 3類(Category 3)—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0、1或2區(qū),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0區(qū)
1區(qū)
2區(qū)
1G類設備
2G 類設備
3G類設備
如果設備被用于20、21或22區(qū),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qū)
21區(qū)
22區(qū)
1D類設備
2D 類設備
3D類設備
這些要求為公民提供一個很高水平的保護,并且由”協調標準”給出技術實施方法。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對所生產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通過協調技術標準和法規(guī)以促進其在整個歐洲聯盟自由流通。該指令從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 [1] 
2、ATEX1999/92/EC指令
ATEX1999/92/EC與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于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guī)的要求,ATEX1999/92/EC(也稱作ATEX137),規(guī)定了改進處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于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雇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 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huán)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huán)境;
(2) 對爆炸性環(huán)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huán)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qū);
(4) 在入口處給區(qū)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 建立并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qū)域選擇符合ATEX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ATEX1999/92/EC規(guī)定:
0區(qū)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
1區(qū)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
2區(qū)場所只能用1、2和3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guī)定了雇主的職責而不是制造商的責任。 [1] 
3、老方法指令
相對于內部市場法規(guī),“老方法”與“新方法”不同,所謂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標準法規(guī)組成,設備投放市場之前需要應用這些標準,這兩個老方法指令用于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他們被廢止。 [1] 
老方法,地面設備
理事會指令76/117/EEC O.J. No L 24 ,1975.12. 18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會指令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 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 適應技術發(fā)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 適應技術發(fā)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 修改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 適應技術發(fā)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 適應技術發(fā)展的79/196/EEC有關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使用確定的保護類型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1] 
老方法,礦用設備
理事會指令82/130/EEC O.J. No L 59,1982.2.15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 適應技術發(fā)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1/269/EEC O.J. No L 134,1991.4.30適應技術發(fā)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4/44/EEC O.J. No L 248,1994.9.19適應技術發(fā)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
委員會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 適應技術發(fā)展的82/130/EEC有關甲烷礦井潛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成員國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與EEA相關的文本)
老方法與現行的體制比較來說,其缺乏靈活性,標準被修訂而每次法規(guī)本身不得不進行修改, 這種情況從所采用的兩個起初指令的修該號即可看出。

標準化工作


歐洲委員會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協調標準—CEN(非電氣設備)、CENELEC(電氣設備)、和/或ESTI(電信設備)。這些組織是是獨立的機構,他們制定的標準提交給歐洲委員會并且由歐洲聯盟公報(OJEU)出版公布。協調標準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歐洲標準,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這一術語(協調標準)是歐洲標準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規(guī)范,但是這些指令還確立了該術語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如果協調標準的編號已在官方公報上公布或他們已經轉換成國家標準,那么就為協調標準提供了滿足基本要求的證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疇,協調標準保持著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選擇是否參照協調標準。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選擇采用協調標準,但它有責任通過自己選擇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現行的技術標準)證明其氣產品滿足基本要求。 [1] 
按照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TC305現由5個工作組組成,執(zhí)行具體的工作:WG1測定物質可燃特性的測試方法;WG2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非電氣設備;WG3爆炸預防及防護設備與系統(tǒng);WG4術語與方法;WG5礦用設備和保護系統(tǒng)。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組下設分組(SG),每一組負責一項工作。CENELEC的TC31技術委員下設分技術委員會:SC31-1: 安裝規(guī)則(用于潛在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SC31-2:隔爆外殼“d”, SC31-3: 本安設備和系統(tǒng)“i”,SC31-4:增安型“e”, SC31-5: “n”型設備保護類型,SC31-7:正壓和其他技術方法,SC31-8:靜電噴涂及修整設備,SC31-9:用于工商業(yè)潛在爆炸環(huán)境可燃性氣體檢測的電氣設備。CEN和CENELEC受歐洲委員會、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歐洲標準,已制定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區(qū)域用標準共計70余個。各成員國必須遵守CEN/CENELEC內部規(guī)則的規(guī)范規(guī)定,把它作為自己的國家標準出版,不允許有任何更改,相沖突的舊標準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作廢。新標準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員國可以翻譯成本國語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書處報告,用這種方法每個成員國都有與正式版本相同的標準。其中協調標準適用于ATEX 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由CEN 和CENELEC制定的滿足ATEX指令要求的協調標準三十余項,具體標準目錄如下 [1]  :
CEN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1127-1:1997 爆炸性環(huán)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環(huán)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礦業(yè))
EN 1755:2000工業(yè)車輛的安全-在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和粉塵
EN 1834-1: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氣體和蒸氣環(huán)境的II組機車
EN 1834-2: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的地下工作場所的I組機車
EN 1834-3: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塵的II組機車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機上的自動油槍的結構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非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粉塵/氣體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測定
EN 13980:2002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質量體系的申請程序 [1] 
CENELEC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50014:1997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EN 50015:1998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油浸型”O(jiān)”
EN 50017:1998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充砂型”q”
EN 500 18:2000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隔爆型”d”
對EN 500 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增安型”e”+勘誤表2003.4
EN 50020:2002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保護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易燃性氣體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氣的探測和測量-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1: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guī)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2: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guī)范-第二部分:檢測易燃氣體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勘誤表1999.08
對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維護+勘誤表1999.12
對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2-1部分:試驗方法-測定粉塵最小點燃溫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組1G類電氣設備裝置的結構、試驗和標識的特殊要求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塵危險環(huán)境中維持正常功能的I組M1類設備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礦井中使用的帽燈-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險的結構和試驗

相關標志

CE標志是強制性標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條款的產品必須貼附CE標志。因此,防爆產品貼附了CE標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實施指令規(guī)定的合格評定程序的特殊證明。此外,成員國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CE標志。


工作構成


ATEX指令的工作構成有四個主要方面:管理與執(zhí)行,行政的合作,公告機構間的討論和標準化。
ATEX執(zhí)行委員會是根據ATEX 94/9/EC指令設立的,處理與他制定的條款相關的問題的管理。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僅由成員國組成。
專家工作組,通常也稱作ATEX執(zhí)行委員會,每年集會不超過兩次,解決有關指令的事務,以消除在國家層次上不能解決的任何特殊問題。該委員會的主席是委派任命的,包括來自成員國、候選人、工業(yè)界、標準化
以及合格評定機構的代表也是任命的。
為了討論有關市場監(jiān)督問題和國家當局相互利益的其他問題,各國最近已經成立了他們自己的非正式的委員會。這是一個有限制的集會,它通過內部的信任來處理這些問題。
為了保證在歐洲公告機構間的新方法指令的一致性,有一個獨立的團體ExBNG(Ex公告機構團),每年召開一次會議,ATEX公告機構考慮和贊成應用協調技術的方法保證第三方介入。該團的文件發(fā)給ATEX執(zhí)行委員會以保證透明度。
根據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內負責制定標準的兩個委員會分別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盡管如此,該項工作也包括其他的委員會,例如根據ATEX指令,涉及機械的那些相關標準已被確定全部符合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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